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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91520號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所詢有關「超連結」與「公開傳輸」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署98年10月13日桃檢堂辰98偵續一51字第084830號函辦理。二、按「超連結」並非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法定用語,所詢之本局920812d解釋令函第一點,係說…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超連結」與「公開傳輸」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署98年10月13日桃檢堂辰98偵續一51字第084830號函辦理。二、按「超連結」並非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法定用語,所詢之本局920812d解釋令函第一點,係說明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自己的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自己的網站以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如果僅是單純提供網站網址而未將他人網站內容重製成自己內容之一部分時,則未涉及重製著作內容之行為,並不會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三、至本法所定之「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參照),例如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此與上述於自己網站單純提供網站網址,使他人得以進入該網站之行為亦有別。四、一般網站連結之技術日新月異,有多種方式,來函所指「超連結」究何所指,有無涉及本法「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仍應回歸其連結之技術面予以分析。倘如本局920812d解釋令函所指行為,則未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五、以上說明,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26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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