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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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自網站下載影片或將有線電視(第四台)的電影錄下來之行為,會涉及「重製」他人視聽著作,而重製權乃專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除非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來函所詢將第四台的…
令函要旨
一、自網站下載影片或將有線電視(第四台)的電影錄下來之行為,會涉及「重製」他人視聽著作,而重製權乃專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除非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來函所詢將第四台的電影錄下來供自己有空再觀賞,依本法第51條規定,如係使用自己家裡的機器下載,且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但是當您利用P2P軟體下載影片時,該影片下載後如果存放在可與他人交換檔案的資料夾內,使他人能夠透過交換軟體到您家裡的電腦資料夾內取得影片檔案再由第三人下載時,此時您同時是「重製」和「公開傳輸」視聽著作的行為人,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此等網路上利用P2P軟體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並不符合前述本法第51條合理使用規定,成立其他合理使用之空間亦相當有限,自會涉及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二、至網站業者於網路上提供各種影片供人下載,當然亦會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如其未事先取得各該影音節目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則亦會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另網路平台業者如以未經合法授權之音樂、影音或其他檔案為誘因,並有向網友收取費用或坐收利益之行為而提供P2P軟體,供網友下載未經授權之檔案,此一行為亦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平台業者亦有民、刑事責任(請參考96年7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7條之1及第93條第4款等規定)。三、最後,盜版網站業者之取締,一直是檢、警、調等執法機關之執法重點,任何人亦得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該等盜版網站業者(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本局亦將在既有基礎上持續加強保護著作權教育宣導工作,以建立民眾正確著作權法制觀念,避免誤蹈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