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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20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一、所詢想做一件作品,會用到某篇報紙內容,展出時,也會展出報紙原文,是否侵害著作權一案,首先,須先確定所述之「報紙原文」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如該等報紙內容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

令函要旨

一、所詢想做一件作品,會用到某篇報紙內容,展出時,也會展出報紙原文,是否侵害著作權一案,首先,須先確定所述之「報紙原文」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如該等報紙內容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依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二、惟報紙內容如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添加了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或屬其他性質之文章,則該篇報紙內容仍會受到本法的保護。惟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如您所詢符合上述規定者,自得依第52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另依本法第61條之規定,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外,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因此,您所詢問題如符合本法第61條之規定者,亦可主張合理使用,並依本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三、如所稱之作品,僅係裁剪原報紙做為該作品之媒材,例如拼貼等,並無重製或改作等行為時,不涉及著作內容之利用,如係將原有之報紙影印後,再加以裁剪拼貼,該影印之行為,雖屬重製,似可主張本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四、若不屬上述二、三之情形者,除有其他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可能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引發違反著作權法之糾紛。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第9條第1項第4款、第17條、第44至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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