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19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述於部落格撰寫電影介紹及相關評論時,插入相關海報等圖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先予敘明…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述於部落格撰寫電影介紹及相關評論時,插入相關海報等圖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先予敘明。二、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所引用之著作係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供参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上開「重製」之行為即可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又其後續之行為係於網路傳輸利用,惟考量此等利用行為對著作權人所造成之影響本屬有限,參考前述本法第52條,似可認在符合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前提下,其後續之「公開傳輸」可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仍須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註明其出處(著作人如明示其姓名或別名者,亦須一併註明)。三、所詢在部落格文中插入他人之海報、劇照或照片是否涉及侵權,應視有無上述情形而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810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