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19
要旨
一、來函所述於部落格撰寫電影介紹及相關評論時,插入相關海報等圖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先予敘明…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述於部落格撰寫電影介紹及相關評論時,插入相關海報等圖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先予敘明。二、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所引用之著作係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供参證或註釋之用,且在合理範圍內,上開「重製」之行為即可主張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又其後續之行為係於網路傳輸利用,惟考量此等利用行為對著作權人所造成之影響本屬有限,參考前述本法第52條,似可認在符合本法第52條合理使用之前提下,其後續之「公開傳輸」可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至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仍須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註明其出處(著作人如明示其姓名或別名者,亦須一併註明)。三、所詢在部落格文中插入他人之海報、劇照或照片是否涉及侵權,應視有無上述情形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