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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16b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一、有關經翻譯之「衍生著作」,參照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與該衍生著作作成時有無於我國登記註冊無關。二、貴部編譯局於60年2月翻譯日本作者源田實之「指揮官」一書當時,日本人著作不受當時本法之保護, 貴部編譯局…

令函要旨

一、有關經翻譯之「衍生著作」,參照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規定,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與該衍生著作作成時有無於我國登記註冊無關。二、貴部編譯局於60年2月翻譯日本作者源田實之「指揮官」一書當時,日本人著作不受當時本法之保護, 貴部編譯局無須原作者之同意即得翻譯其著作,但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日後,所有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包含日本人著作)自即日起受本法之回溯保護,因而依本法第106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91年1月1日前所翻譯之日本人著作,翻譯者得繼續利用該「衍生著作」,但自92年7月11日起,應對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故 貴部編譯局欲利用所翻譯日本作者源田實之「指揮官」一書,於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請參照本法第30條規定)者,原則上只要向該書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即可繼續利用該衍生著作。三、以上說明,請參考第6條、第44條、第106之1、第106條之3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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