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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授智字第09820031230號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多媒體傳輸平台服務經營者涉及著作權法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部98年8月10日經授智字第09820030900號函及本部智慧財產局98年9月17日智著字第09816002670號檢送98年第10次著作權審議…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多媒體傳輸平台服務經營者涉及著作權法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本部98年8月10日經授智字第09820030900號函及本部智慧財產局98年9月17日智著字第09816002670號檢送98年第10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函諒達。二、有關 貴會於98年7月30日以通傳法字第09846021840號函詢多媒體傳輸平台服務經營者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一事,業經本部智慧財產局於98年8月24日邀請著作權專家詳加討論。三、前揭會議結論略以:就著作權之保護而言,對於著作權之限制仍應遵守國際公約之保護標準,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如將著作之利用行為逕行排除於著作權之侵害範圍之外,且無須負擔授權費用一節,恐已違反著作權之利用應取得授權為原則之法律基本規範。據此, 貴會函詢擬以解釋令函方式將多媒體傳輸平台服務經營者,參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藉以要求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服務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台之節目及廣告,並使該服務經營者為前開轉播時,可免付費用,同時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一事,建議審慎考量,以避免損害著作權人之權益進而違反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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