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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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各校之博碩士論文,圖書館在受理館際合作時,應該如何區別是否可以影印整本之疑義,按圖書館間透過Ariel館際合作之方式,提供圖書予讀者之行為,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型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原則上應事先徵得著作…
令函要旨
一、所詢各校之博碩士論文,圖書館在受理館際合作時,應該如何區別是否可以影印整本之疑義,按圖書館間透過Ariel館際合作之方式,提供圖書予讀者之行為,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型態,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原則上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若在特定情形下符合本法第48條及第48條之1合理使用之情形,則無庸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此部分請參考本局98年9月22日就圖書館館際合作是否得適用合理使用規定之說明(如附件)。惟圖書館透過館際合作影印整本論文一節,顯已超過本法第48條第1款之範圍,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仍應事先徵得各論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二、另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的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被授權人僅得於被授權範圍、地域及時間,依約定之方法利用他人之著作。所詢「研究生就其博碩士論文只授權圖書館『電子檔上網』,則圖書館是否還可以針對館際合作的要求影印整本後傳送給讀者?還是需要"圖書館影印"的授權圖書館才可以印」,及「是否表示學校只能將論文重製作電子檔後,放在網路上讓讀者自行使用」等疑義,涉及雙方當事人著作權授權範圍之爭議,依上述說明,應依雙方當事人之約定認定之,約定不明的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建議您可檢視圖書館所提供之授權契約內容,或逕洽該圖書館,以釐清您的疑義。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7條、第48條及第48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