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12b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一、所詢網路音樂電台線上廣播音樂,若係廣播或電視播送之內容在網路上之同步傳輸,利用人於公眾場所透過電腦,予以播放該等音樂電台線上廣播音樂之行為,屬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若利用人外接之喇叭(擴音器材)設備顯然已經超出一…

令函要旨

一、所詢網路音樂電台線上廣播音樂,若係廣播或電視播送之內容在網路上之同步傳輸,利用人於公眾場所透過電腦,予以播放該等音樂電台線上廣播音樂之行為,屬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若利用人外接之喇叭(擴音器材)設備顯然已經超出一般電腦通常具備之擴音設備(即家用設備)時,則仍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後段規定「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之「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二、若於公眾場所透過電腦播放網路上之音樂,非屬上述廣播或電視播送之內容在網路上之同步傳輸(例如:互動式傳輸或直接透過網路傳輸節目內容者),則可能構成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三、因此,如店家之行為已涉及上述「公開演出」之行為者,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至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多非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其是否因提供該項服務而向消費者收費,屬一般消費商業行為,與著作權無涉。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44至65條之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81012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