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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08a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將向補習班購買之正版教學DVD再予轉賣,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此,所詢將向補習班購買之正版教學DVD再予轉賣,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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