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08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可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之著作。因此,來函所述欲於畢業公開演出百老匯歌舞劇及音樂之行為,若符合上述規…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即可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之著作。因此,來函所述欲於畢業公開演出百老匯歌舞劇及音樂之行為,若符合上述規定即可主張合理使用;至於稍做修改及刪減劇本部分,涉及「重製」或「改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