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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07a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一、TMCS自本(98)年起欲將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費率由每台每年新台幣1,200元調整為2,000元一事,前經本局以98年4月2日智著字第09816000940號函令禁止調整在案。因此,如果您僅以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會所管理之著作時,就該項…

令函要旨

一、TMCS自本(98)年起欲將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費率由每台每年新台幣1,200元調整為2,000元一事,前經本局以98年4月2日智著字第09816000940號函令禁止調整在案。因此,如果您僅以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會所管理之著作時,就該項利用行為得依1,200元之費率向該會申請授權。二、復查TMCS針對卡拉OK、KTV、遊覽車、公車、旅館、飯店、餐廳等營業場所之公開演出,另訂有個別授權計費方式,例如依營業面積或收入等計算。因此,如利用人於前述場所以多種方式,例如鋼琴演奏、播放CD音樂、以擴音器設備公開演出廣播音樂,或併同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而利用該會所管理之著作時,該會得依費率表所訂定之使用報酬費率洽收授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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