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06
要旨
來函所提「金水嬸」、「美人圖」兩本圖書之封面圖像應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享有著作權,因此,所詢申請人向 貴館要求前揭兩本圖書封面圖像之授權1節,如 貴館已取得該等封面圖像之著作財產權或經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貴館得將被授與之權…
令函要旨
來函所提「金水嬸」、「美人圖」兩本圖書之封面圖像應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享有著作權,因此,所詢申請人向 貴館要求前揭兩本圖書封面圖像之授權1節,如 貴館已取得該等封面圖像之著作財產權或經其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貴館得將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者,自得授權第三人利用,反之,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申請人及 貴館均無法逕行將圖書之封面圖像以拍照或數位化方式上傳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