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85210號
要旨
有關 貴會團體董事更換代表人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貴會98年9月23日(98)音楚字第2865號函收悉。二、貴會於98年8月13日第5屆第1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記載「新加坡商新索國際版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更換代表人為吳小玲…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團體董事更換代表人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貴會98年9月23日(98)音楚字第2865號函收悉。二、貴會於98年8月13日第5屆第1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記載「新加坡商新索國際版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更換代表人為吳小玲一節,准予備查,請 貴會儘速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將法人登記證書公告於 貴會所在地之日報顯著部分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