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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925a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或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並放在網路上「…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於網站上上傳或下載著作為「重製」行為,將著作上傳於網站上供他人閱覽或聆聽,則屬「公開傳輸」行為。「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並放在網路上「公開傳輸」,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是否有犯罪的故意(侵權的故意),則應由法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合先敘明。二、在網頁上提供連結,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此網頁進入他人網站收聽、瀏覽,則未涉及上述「重製」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重製權之侵害,不過仍應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內容是否合法,如明知所轉貼網址之網站係公開傳輸盜版作品,而仍提供網站連結,使公眾得經由該網頁連結至盜版網站者,則可能成立該盜版網站非法公開傳輸之共犯或幫助犯,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至實際個案仍應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認定之。三、另來函所述之「分享」並非本法法定用語,惟若係指將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其他網友利用(例如上傳、下載、轉貼及傳送等),就會涉及上述「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例如以P2P軟體非法交換他人著作、將他人著作置於網站上供人瀏覽、下載等)。有關本法「公開傳輸權」之規定,按隨著電腦及網路科技之進步,著作得透過數位科技在網路上流通,也因此對著作權產生巨大衝擊,為因應此種科技之變動,我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爰參照國際公約(即「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公約(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公約(WPPT)」)之規定,新增「公開傳輸權」,本法第92條,對於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亦定有罰則,大多數國家著作權法制亦均有類似規定,中國大陸為上述2國際條約的簽約國之一,對於「公開傳輸權」亦應有相關規定,來函所述,在中國大陸網站「分享」並不違法一節,恐有誤解。又因網際網路之效力無遠弗界,公傳輸他人著作可主張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因此,欲將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網友分享利用,仍應事先得到該等著作之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的利用行為。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第44條至第65條及第9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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