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925b
要旨
一、 查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詢「版權」乙詞,一般均係指著作權而言。又依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須負民…
令函要旨
一、 查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來函所詢「版權」乙詞,一般均係指著作權而言。又依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須負民、刑事責任。另據了解,目前市場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依其授權予消費者之使用範圍可再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其授權方式(授權的範圍,包括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之,合先敘明。二、 來函所述向他人借來一套合法軟體,僅供個人練習術科使用一事,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目的,利用非供公家使用之機械重製該軟體來用,似有主張本法第51條合理使用之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