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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925c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一、 所詢製作一段影片欲於電視上播送,影片中引用報紙之報導(全篇引用未做任何修改,報導內容有關政治時事)之行為,如該影片中報紙之報導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

令函要旨

一、 所詢製作一段影片欲於電視上播送,影片中引用報紙之報導(全篇引用未做任何修改,報導內容有關政治時事)之行為,如該影片中報紙之報導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因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二、 惟如您影片中引用報紙之報導不僅僅是上述「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添加了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則該篇報導仍會受到本法的保護。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文所稱之「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如您所詢之「引用」符合上述規定者,自得依第52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另依本法第61條之規定,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外,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因此,您所詢問題如符合本法第61條之規定者,並依本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亦可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三、 製作影片利用報紙之報導若不屬前述一、二所稱之情形,除有其他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第44至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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