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922
要旨
據本局瞭解目前國內許多圖書館引進Ariel提供讀者館際的文獻傳遞服務,尤其是在圖書館館藏未收錄的期刊方面,可以由合作館掃瞄後透過網路傳遞至圖書館印出後,再提供予讀者。就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角度而言,本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考量圖…
令函要旨
據本局瞭解目前國內許多圖書館引進Ariel提供讀者館際的文獻傳遞服務,尤其是在圖書館館藏未收錄的期刊方面,可以由合作館掃瞄後透過網路傳遞至圖書館印出後,再提供予讀者。就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角度而言,本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考量圖書館本負有資料保存及資訊提供之公共任務,本法在特定情形下規定合理使用之例外情形(詳本法第48條及第48條之1),毋庸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以下謹就Ariel所涉及圖書館館際合作是否有本法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分析如下:(一)本法第48條第3款係針對圖書館在購置著作以充實館藏時,對於已經絕版的著作或無法以合理管道或價格在市場上購得之著作,可以向其他有典藏該著作的圖書館,請求重製該著作。此時,在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下,提供協助重製的圖書館,可依本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如不符「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圖書館應自行購置,不得向其他圖書館請求重製,以免影響著作權人權益。因此,如圖書館申請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時,被申請之圖書館所為之數位重製行為,仍須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始得主張合理使用,否則仍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任意為之。(二)至被申請之圖書館在符合第48條第3款之情形下,利用Ariel之方式傳輸至讀者所在圖書館,該讀者所在圖書館,在符合本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下,應讀者之要求列印(重製)紙本之行為,亦可主張合理使用,併予敘明。(三)又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圖書館得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故讀者如依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以個人的名義(非以圖書館之名義)逕向被申請館提出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被申請館重製館藏著作後透過Ariel系統傳輸至讀者所在圖書館,仍屬符合本法第48條第1款合理使用之情形,至於讀者所在圖書館接收Ariel系統傳輸之資料後列印紙本之「重製」行為,係為提供讀者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供個人研究要求之使用,應可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惟依本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審酌基準,讀者所在圖書館提供讀者重製物後的數量不能取代被重製著作的市場。因此,如某一期刊或著作在一定期間內經讀者多次申請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時(例如日本大學圖書館與權利人團體協議1年內超過11次以上、美國1977年CONTU Guidelines則規定1年內超過6次以上),圖書館即應購買該期刊 或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