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915
要旨
一、 所詢購物台為賣電腦,播放電影院線片1節,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行為,如該影片係自網路非法下載者,復涉及「重製」視聽著作之行為,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衡酌此等情形,縱僅利用該電影部分內容,惟其利用之目的係為刺激商品之…
令函要旨
一、 所詢購物台為賣電腦,播放電影院線片1節,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行為,如該影片係自網路非法下載者,復涉及「重製」視聽著作之行為,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衡酌此等情形,縱僅利用該電影部分內容,惟其利用之目的係為刺激商品之買氣,具商業上之目的,且利用電視媒體大量宣傳,對著作權人權益影響不可謂不大,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況依一般電影院線片之行銷模式,在電影院上映後一定期間內,並不會提供DVD在市場上流通,故購物台為賣電腦而播放電影院線片,如未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則已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係犯罪行為,任何人皆得告發,如 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可檢具事證(如購物台頻道、播放時間及院線片名稱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受理或執法單位對檢舉人之資料有保密之責任及義務。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22、24條及第44至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