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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910a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須負民、刑事責任。爰此,您來函詢問之網址所聯結之音樂如未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將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須負民、刑事責任。爰此,您來函詢問之網址所聯結之音樂如未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當屬非法,至該網頁所有人是否已取得授權,由於係一事實問題,故本局無從逕為認定。二、建議您在網路上如發現有使用者可能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利用其著作,可採取下列救濟或檢舉方法:(1)由著作權人通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哪一筆資料涉嫌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請ISP業者協助移除該侵權資料 (2)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並洽詢檢舉獎金等,檢舉洽詢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1、第44條至65條、第88條、第91條、第9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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