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910b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故重製他人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是以,您欲於先父的傳記中呈現部分台語歌詞,雖非重製整首歌詞,仍…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故重製他人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是以,您欲於先父的傳記中呈現部分台語歌詞,雖非重製整首歌詞,仍屬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應取得授權。 二、由於國內音樂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均保留自己手中,並未交予仲介團體管理,故授權手續較為複雜,必須向詞曲著作權人本人或代理之音樂出版、經紀公司洽談授權。您若不知所欲利用著作之授權資訊,請填寫著作權授權管道查詢申請表,e-mail至三家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或本局查詢,由上述仲介團體或本局代為協詢,相關資訊可參考本局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著作授權管道訊息,網頁路徑:首頁/使用與授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22條、第44~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