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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907b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惟本局認為,該等規定主要係適用於所謂「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惟本局認為,該等規定主要係適用於所謂「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來函所述之有辛普森家庭圖樣的衣服,但此著作並非該商品之主要用途所在者(衣服之主要用途為供作穿著),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似不受上述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之限制,販賣此等商品,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二、另所詢辛普森家庭在台灣的代理商相關資訊一節,因係屬私契約事項,本局尚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詢,敬祈諒察。至於在各大夜市販售辛普森家庭T恤的店家是否違法之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非屬本局業務範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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