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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69290號

會議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所定之「防盜拷措施」,係指著作權人「所採取」(包括由著作權人〈或其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自身所採取,以及於其同意或認識下,由產業所為者),能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所定之「防盜拷措施」,係指著作權人「所採取」(包括由著作權人〈或其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自身所採取,以及於其同意或認識下,由產業所為者),能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本條所欲保護者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而保護該著作之「防盜拷措施」則須就權利人所採取之方法整體觀之。二、據了解,Wii遊戲主機內置之光碟機控制晶片上載有韌體,得以辨識光碟之防盜拷碼及區碼,並進而限制主機執行盜版或不同區碼之遊戲軟體。有關該等機制是否屬「防盜拷措施」,需視Wii主機與承載於光碟之應用程式間是否藉由交互對應作用,達成僅有合法授權光碟始能為主機所接受的結果,亦即,Wii主機上之韌體及光碟上之「區碼」、「防盜拷碼」如藉由整體之交互作用,得以達成上開目的者,自屬本法所稱之「防盜拷措施」,因此,只要該機制之一部分遭受破解、破壞或規避,實質造成整體機制失去其效果者,應得認定為對該防盜拷機制之破解、破壞或規避行為。實際個案中「防盜拷措施」是否為著作權人所採取?是可否構成本法所稱之「防盜拷措施」?改裝遊戲主機之晶片及改寫控制晶片內之韌體是否為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行為?仍有待 貴院依具體事證調查認定之。三、有關本局95年1月23日智著字第0940011197-0號函說明三所示之3款要件,業於95年3月23日發布之「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三、中予以明文。至所詢「被告將市售改機晶片置入wii遊戲主機予以改裝後,增加讀取跨區正版遊戲光碟、DVD功能等情,該加裝改機晶片之行為是否即主要係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可否屬商業用途有限?」乙節,已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問題,請 貴院參酌上開要點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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