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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74680號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說明:一、復 貴中心98年8月21日心測基政字第098000065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

令函要旨

說明:一、復 貴中心98年8月21日心測基政字第098000065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4條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又同法第64條第1項規定:「依第44條至第47條、第48條之1至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至第63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來函所述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如符合前述本法第54條之規定,自可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且因不屬本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應註明出處之情形,自無庸在試題中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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