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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825c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一、 有關 貴館邀請各作曲家創作樂曲,若未簽訂著作權歸屬之相關契約文件,應視情況而定: (一) 雇用各作曲家作曲: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然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有約定則從…

令函要旨

一、 有關 貴館邀請各作曲家創作樂曲,若未簽訂著作權歸屬之相關契約文件,應視情況而定: (一) 雇用各作曲家作曲: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然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有約定則從其約定。若 貴館依前述規定享有著作財產權,則毋須簽署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或讓與書。 (二) 出資聘請各作曲家作曲:依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若契約未約定,則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且該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得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若貴館未取得著作財產權,則建議如能事先取得,再加以利用,則可避免因出資人(貴館)得利用該等著作之範圍涉有不明之爭議。 二、 所詢應簽署「授權書」或「讓與書」一節:有關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應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依雙方的意思來訂定。 三、 針對外界常見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方式及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簽訂契約時相關著作權事項,本局網站上有「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等範例(網頁路徑:首頁/使用與授權/契約範本),並請貴館依需求斟酌調整之。 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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