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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819c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一、按美國著作權法第401條訂有著作權聲明格式之規定,將著作權聲明分為3部分,即1、著作權符號©;2、著作首次出版年份;3、著作權人姓名,而在我國坊間亦有參考上述規定,在出版品加註©及年份。惟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未強制要求著作必須具備…

令函要旨

一、按美國著作權法第401條訂有著作權聲明格式之規定,將著作權聲明分為3部分,即1、著作權符號©;2、著作首次出版年份;3、著作權人姓名,而在我國坊間亦有參考上述規定,在出版品加註©及年份。惟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未強制要求著作必須具備作著作權聲明之標示,且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需申請著作權登記或標明「©」圖示或字樣。市場上依照美國法標註「©」之符號,已成為國際上認可之著作權或著作完成時間之標記。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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