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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819a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均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又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對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曲譜、歌詞均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又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對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先予說明。 二、來函所詢「希望將年代久遠的歌曲,…,借用其歌曲的部份,自行填上新的歌詞,並自行演奏錄製,放在學會的網站上,供學員聆聽學習使用。」一節,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曲譜)音樂著作之行為,如所利用之曲譜仍屬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之音樂著作,應取得該曲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經其授權的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有關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聯絡方式請參見本局網站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網頁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有關公開傳輸權部分如需洽取授權請與上述著作權仲介團體聯繫,重製權部分建議可與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http://www.mpa-taipei.org.tw/IntroductionAP/ )洽取授權。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本案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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