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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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貴公司向伴唱機業者購買新曲目灌錄於伴唱機中,此部分涉及重製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須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因此,建議 貴公司請伴唱機廠商先向該等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之授權後再行灌錄,並…
令函要旨
一、貴公司向伴唱機業者購買新曲目灌錄於伴唱機中,此部分涉及重製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須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因此,建議 貴公司請伴唱機廠商先向該等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之授權後再行灌錄,並請求廠商出示已獲得相關授權之證明,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觸法。 二、另貴公司提供自購伴唱機給同仁免費使用、演唱,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及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行為,應取得授權,取得授權方式如下: (一) 依目前市場實務,就伴唱機中所利用視聽著作(影像畫面)部分,通常伴唱機之製造業者於製造階段原則上應已取得授權,此部分利用人不需另行處理。 (二) 至公開演出他人錄音著作部分,由於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僅享有民法上使用報酬請求權,利用人如未及於事先取得授權或不知向誰取得授權,則可以等待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權利時,再與其協商 (三)就伴唱機中所利用音樂著作之部分,則應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逕洽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而目前已有三家音樂仲介團體有此方面之授權,由於目前伴唱機中所利用之曲目非常多,動輒幾千首,會同時利用到三家仲介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可說極為普遍,通常而言,應取得三家仲介團體之授權。 三、目前許可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共計7 家,管理音樂著作有3家、錄音著作有2家、視聽著作及語文著作各有1家。各著作權仲介團體使用報酬之收取標準之詳細資料可洽各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或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網頁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查詢。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5條、第26 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