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813b
要旨
台端所詢關於將BMW網站上之汽車廣告或國外買來的DVD下載(不論部分或全部)後上傳至部落格上,分別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規範,而「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上述利用著作之行為除非有本法第…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關於將BMW網站上之汽車廣告或國外買來的DVD下載(不論部分或全部)後上傳至部落格上,分別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規範,而「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上述利用著作之行為除非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而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鑑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其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因此,所詢問題仍應事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