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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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圖形著作屬著作之一種,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來函所述電路圖,如係前述之「科技設計圖」,且無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該電路圖,自著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於用「電路圖」製成…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圖形著作屬著作之一種,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來函所述電路圖,如係前述之「科技設計圖」,且無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該電路圖,自著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於用「電路圖」製成電路板部分,如係印刷電路板,該電路板上顯示電路圖之著作內容(即圖形)者,應屬「重製」電路圖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外,任何人如欲「重製」該圖形著作,自應事先徵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 另有關著作權侵權追溯期,如係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依本法第89條之1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如係指刑事責任,則請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三、 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電路板套件是否侵害電路圖之著作權、電路板套件是否屬著作權保護範圍、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及侵權追溯期是否已過等問題,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非屬本局業務範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9條第1項、第10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