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66240號
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來函所述之將英文「cam」翻譯為「看」…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來函所述之將英文「cam」翻譯為「看」一節,因僅係一個名詞,依上述說明,並不受本法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