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66230號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授權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7月28日著仲介字第098-129號函。二、有關 貴會所詢漢華出版社因授權所涉著作權法疑義一事,應視該社利用著作之情形而定:若該社利用他人著作,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授權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7月28日著仲介字第098-129號函。二、有關 貴會所詢漢華出版社因授權所涉著作權法疑義一事,應視該社利用著作之情形而定:若該社利用他人著作,係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之規定,則得於支付法定使用報酬後,利用該著作而不致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惟若該社利用他人著作無本法第47條之情形且亦無其他合理使用之情況,則須事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三、經 貴會調查並來函所述,有關該社欲利用之部分著作,難以取得該等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情事;經查,因著作權授權依本法第37條規定,應由雙方意定之,若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時,本局建議應取得授權後,方可利用他人著作,否則即會構成侵權,故若未取得授權時,建議不要使用該等著作,並以其他可取得授權之著作替代之,以避免爭議;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有合理使用之空間?是否侵權?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