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66350號
要旨
台端申請著作權登記1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內政部98年7月30日台內總字第0980143734號移文單函轉 台端98年7月27日申請書(本局收文日期98年7月30日)辦理。二、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
令函要旨
台端申請著作權登記1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內政部98年7月30日台內總字第0980143734號移文單函轉 台端98年7月27日申請書(本局收文日期98年7月30日)辦理。二、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所請登記著作權一節,本局歉難辦理,爰檢還「神奇玄妙堪輿儀器『測靈尺』」書1冊及郵政匯票1張(匯票號碼11500889680)(如附件)。另著作權法第13條有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著作發行日期、地點之推定規定,凡於著作重製物上表示上述相關資訊者,即可產生推定之效果。建議著作人善用該條規定,予以標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