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64420號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 貴會所詢附著於外曲之華語歌詞著作人權利歸屬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7月23日(98)音楚字第2665號函。二、本局94年5月16日智著字第09400034550號函之內容,係針對我國加入WTO前已完成之MID…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所詢附著於外曲之華語歌詞著作人權利歸屬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98年7月23日(98)音楚字第2665號函。二、本局94年5月16日智著字第09400034550號函之內容,係針對我國加入WTO前已完成之MIDI所做之解釋,而MIDI僅涉及「曲」之利用(重製或改作),故與 貴會來函所詢關於「華語歌詞」權利歸屬問題無涉,合先敘明。三、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華語歌詞,其性質究竟為何,應區別情形而定:(一)若該華語歌詞係直接翻譯或改寫日詞而來,即為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性質為『衍生著作』,仍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享有著作權(本法第6條參照)。(二)若該華語歌詞並非翻譯或改寫日詞而來,而係搭配日曲另為一新之創作。四、至來文所詢事項,經向 貴會釐清、了解後,本局依本法規定答覆如下:(一)該華語歌詞如為「衍生著作」(改作日詞),則僅涉及改作人與原日詞權利人間之民事法律關係(原權利人得向改作人主張報酬請求權),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另縱使改作人未支付使用報酬,亦無礙於該華語歌詞原已享有之著作權。(二)該華語歌詞如為新之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且與原日曲日詞完全無涉,無須取得原權利人之授權,亦無須向原權利人支付使用報酬。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智著字第098000644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