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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804b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一、 所詢問題1.,藝術品之攝影,無論拍攝方法為何,如其係具有創作性之表達而符合本法「著作」之規定,非單純重複製作該藝術品之「重製」行為者,即得成為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如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以電腦截圖方式取得僅有藝術品之圖檔…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1.,藝術品之攝影,無論拍攝方法為何,如其係具有創作性之表達而符合本法「著作」之規定,非單純重複製作該藝術品之「重製」行為者,即得成為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故如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以電腦截圖方式取得僅有藝術品之圖檔部份,仍涉及重製該攝影著作之行為。另所詢問題2.,如截圖之攝影著作依上述規定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雖自然物體(雲朵、瀑布)或生物(鳥、蛇)本身並無著作權,惟自他人攝影著作截取上開自然物體、生物之圖片,仍會涉及重製他人攝影著作之行為。至所詢問題3.,教師在電腦課令學生對攝影著作作上述之截圖並加以組合,其作品在校內外發表時,亦已涉及重製、改作、編輯或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之行為。二、 綜上,所詢問題1至3之情形,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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