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803b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所謂公播版或家用版…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又所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著作商品分類,使消費者依其授權使用範圍予以利用。一般「公播版」是指授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版本,反之,「家用版」係指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公開上映」,該項商品之使用人倘於公眾場合放映,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公開上映之授權,否則即有可能造成侵權之行為,合先敘明。二、 所詢問題1貴館得否將購買之家用版DVD供會員外借觀看一節,因本法並未賦予著作人享有「出借權」,只要所購得的是「正版」視聽著作,貴館都可以外借給會員帶回家觀賞。至於貴館於閱覽室提供家用版DVD讓個人利用電視觀賞一節,因不特定會員皆可進出閱覽室欣賞其內容,應屬著作權法規定之「公開上映」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該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三、 本法第55條固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須特別注意,倘圖書館放映室播放影片係屬經常性之行為,縱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與該條文規定尚屬有間,尚難依該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款、第44至6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