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728a
要旨
一、依來文所述,所詢本件輸入之產品(美妝產品)非屬著作權商品(音樂CD、書籍、視聽DVD等),故並無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問題。又於網路上販售該商品並因此利用其圖像,目前司法實務判決認為有可以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而不…
令函要旨
一、依來文所述,所詢本件輸入之產品(美妝產品)非屬著作權商品(音樂CD、書籍、視聽DVD等),故並無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問題。又於網路上販售該商品並因此利用其圖像,目前司法實務判決認為有可以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而不構成侵權,本局前電子郵件中已有說明。惟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尚須視個案利用情形,由司法機關認定之,本局尚難就個案逕予認定。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第87條第1項第4款、第87條之1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