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728c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建築著…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謂「圖形著作」係指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建築著作」之保護,係指以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等創作方式所為之表達(參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9款規定)。又建築著作保護之內容涵蓋該建築物之整體,因此無論是建築物的外部或是內部,如該著作符合原創性之要件,則可一併受到保護。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屬法定著作及其歸類如何,如發生私權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二、 至於建築著作是否包含室內設計一節,本局曾針對室內設計圖涉及之著作權疑義作過解釋,請參考本局97年2月2日智著字第09700007070號函、97年3月3日電子郵件970303a及96 年10月22日電子郵件961022。又實務上亦有法院判決認定裝潢工程所為之設計圖樣為本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而按照該設計圖樣進行裝潢工程施工,僅係「實施」該圖形著作之行為,至於施工完成後呈現之實體外貌,並非圖形著作之本身,應不屬於圖形著作權保護之範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2號、高雄地院96年簡上字第558號判決),併此提供參考。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5條、第10條之1、第22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等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80728c」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