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63630號
要旨
貴局所詢之各軍醫院收看有線電視頻道涉及音樂著作授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8年7月22日國醫管理字第0980005338號函。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
令函要旨
貴局所詢之各軍醫院收看有線電視頻道涉及音樂著作授權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98年7月22日國醫管理字第0980005338號函。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二)承上,於各軍醫院內播放有線電視節目供公眾觀看,可能涉及再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至是否須取得授權,應視狀況而定,分如下述:1、不須取得授權利用之情形:>於軍醫院內擺放電視機接收九太公司發送之有線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無須取得授權。2、須取得授權利用之情形:>如院方係於某一定點接收九太公司發送之有線電視節目訊號,再藉由線攬系統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到其他的收視設備,提供公眾(包括病患、家屬及醫護人員等)收看,則屬「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一般稱為「再播送」或「二次播送」。由於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他人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行為,應依本法規定取得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如未取得授權,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應負民、刑事責任。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24條之規定。另檢附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使用報酬費率表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