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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723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要旨

一、 有關問題一網頁著作權之部分,區分「網頁建立」和「網頁內容」兩部分,請參考本局97年05月09日電子郵件970509a說明。二、 有關著作權歸屬,依本法第11條規定,由設計公司與其受雇之員工約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如未約定,則受雇人…

令函要旨

一、 有關問題一網頁著作權之部分,區分「網頁建立」和「網頁內容」兩部分,請參考本局97年05月09日電子郵件970509a說明。二、 有關著作權歸屬,依本法第11條規定,由設計公司與其受雇之員工約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如未約定,則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設計公司即雇用人享有;此時,如您欲取得著作財產權,則須與設計公司或其員工約定由其讓與著作財產權與 您,但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之。三、 網頁完成後於網路上供他人使用,不影響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又如欲標明著作權歸屬,因其並無一定之內容、方式,惟建議可參考下述格式「(著作人名稱)王美文著作權所有 © 2009(最初發行年份)」。四、 有關 您免責聲明之內容是否有效,因其非屬本局之業務範圍,未便表示意見。五、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遇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第2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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