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62400號
要旨
貴公司函詢所經營之「信吉電視台」使用音樂著作權報酬費率,是否符合衛星電視台之ㄧ般商業(綜合)頻道費率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8年7月16日(98)信(傳)字第980716001號函。二、貴公司經營之「信吉電視台」,如係依法取…
令函要旨
貴公司函詢所經營之「信吉電視台」使用音樂著作權報酬費率,是否符合衛星電視台之ㄧ般商業(綜合)頻道費率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98年7月16日(98)信(傳)字第980716001號函。二、貴公司經營之「信吉電視台」,如係依法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及核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倘該電視台有利用到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著作,自應依其衛星電視台相關費率標準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