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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717b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一、 「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攝影」固屬「重製」的一種行為,但是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

令函要旨

一、 「台北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攝影」固屬「重製」的一種行為,但是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二)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也就是說,如果在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以前述方式以外的方式利用著作時,利用人都可主張合理使用,並不會生侵害該「台北101大樓」之建築著作之問題。二、 至於拍攝101建物及所稱國外某著名建築物之照片本身,若均具有原創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因此,所詢欲利用該二照片合成為一個圖片,使用於DM上之行為,可能涉及「重製」、「改作」、「散布」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除非您係各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否則應事先取得各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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