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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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有關公家單位提供給民眾填寫的表格,是否享有著作權之問題,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
令函要旨
一、 有關公家單位提供給民眾填寫的表格,是否享有著作權之問題,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前述公家單位提供民眾填寫的表格,如為本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文或第3款之通用表格時,即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至非屬上述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表格,倘符合著作保護之要件,即具有最低創作高度及原創性者,則仍可能受本法之保護。綜上,關於您計畫放置在教科書中的美國海關通報表格及出入境入關表格等是否享有著作權之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二、 另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在本條所列之目的內從事創作而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時,可依本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須注意明示出處,併予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