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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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份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因此,在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情形,受讓人係終局的繼受取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專有權利,並得自行決…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份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因此,在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情形,受讓人係終局的繼受取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專有權利,並得自行決定是否授權他人利用。復按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在著作財產權授權之情形,被授權人僅得於被授權範圍、地域及時間,依約定之方法利用他人之著作,且除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外,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合先說明。二、針對所詢問題1與2之情形及檢附之「合約.pdf」、「授權同意書.pdf」,貴處是否取得著作財產權,端視所簽署之契約究為「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亦或係「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而定。如契約文字不明者,則應探究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真意而定。至如貴處係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者或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就該著作授權第三人再為利用。如僅取得非專屬授權者,得須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三、另按本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因此,如在並未約定著作人格權不行使之情形下,自須一併注意有無侵害本法第15條至第17條著作人格權之問題。四、最後,針對貴處委託廠商拍攝、製作之采風圖片及DVD宣導短片,可否授權民眾使用一節,建議貴處宜先自行釐清著作財產權之法律關係及有無約定著作人格權不行使等問題,再決定是否授權予民眾使用,以避免造成侵害他人著作權。又所詢有何正確之合約內容或文件一節,請參考本局所製「政府委託案著作權處理守則」,並請貴處依需求斟酌調整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