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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714b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一、 將自行拍攝的照片用於出版的書籍當中,屬於重製之利用行為,如照片當中含有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則除有合於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44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先予敘明。二、 企業建築物外觀、logo是…

令函要旨

一、 將自行拍攝的照片用於出版的書籍當中,屬於重製之利用行為,如照片當中含有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則除有合於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44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先予敘明。二、 企業建築物外觀、logo是否屬於本法保護之著作,尚須視個案內容而定;惟縱使其為可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依本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將這些照片重製於出版的書籍中,亦得依本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而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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