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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714c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一、 來函所詢已故作家楊逵的家屬捐贈 貴館文物中含有張克輝(張有義)先生之手稿,張先生是否有權要求 貴館歸還其作品1節,涉及民法物權相關規定,非屬著作權問題,未便答復,尚請諒察。二、 又 貴館受贈手稿,僅取得該手稿的所有權,並沒有取得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 來函所詢已故作家楊逵的家屬捐贈 貴館文物中含有張克輝(張有義)先生之手稿,張先生是否有權要求 貴館歸還其作品1節,涉及民法物權相關規定,非屬著作權問題,未便答復,尚請諒察。二、 又 貴館受贈手稿,僅取得該手稿的所有權,並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若將其數位化並提供讀者瀏覽列印,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要另外取得授權,分別說明如下:(一)捐贈者本身即為著作財產權人:貴館可於捐贈契約書中附加著作財產權授權條款,一併取得後續利用之授權(來函所附捐贈契約書第3條至第5條似屬著作財產權授權條款)。(二)捐贈者與著作財產權人分屬二人:此時捐贈人並無授權後續利用之權限,貴館應另外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來函所附捐贈契約書第6條亦有相同規定)。三、 另作者將其著作投稿於出版社,除其與出版社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作者享有,因此 貴館如欲公開張克輝(張有義)先生投稿作品之手稿於網頁上,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張先生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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