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57550號
要旨
一、來函所詢晶片如經施工附加在電視遊戲機,將使該機原本禁止讀取盜版遊戲光碟之機制歸於無效者,有關問題(二)代將改機晶片置入不特定人所有電視遊樂器之改裝行為,及問題(三)將經改裝完成、具規避功能之遊戲機售予不特定人之行為,於著作權法第80條之…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晶片如經施工附加在電視遊戲機,將使該機原本禁止讀取盜版遊戲光碟之機制歸於無效者,有關問題(二)代將改機晶片置入不特定人所有電視遊樂器之改裝行為,及問題(三)將經改裝完成、具規避功能之遊戲機售予不特定人之行為,於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適用情形,請參照本局95年1月23日智著字第0940011197-0號函(詳附件一)之說明及95年3月23日發布之「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之規定(詳附件二)。至問題(一)販賣該等改機晶片之行為,如該改機晶片屬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所稱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器材」或「零件」者,此種行為自屬同條項所稱「提供公眾使用」之行為。二、另 貴署來函說明一、所引述者應係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1項之立法說明,亦即該條第1項禁止之規避行為僅限於對於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至於該條第2項之適用尚包括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利用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此外,前開所稱「著作權人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係指包括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自己所採行或在其同意下所採行之保護著作措施,相關說明並請參酌本局97年6月4日電子郵件(詳附件三)。三、上開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三、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