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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710b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一、按新修正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第4目所規定之「搜尋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而言。因此,本法所稱之「搜尋服務提供者」,係僅提供使用者「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與…

令函要旨

一、按新修正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第4目所規定之「搜尋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而言。因此,本法所稱之「搜尋服務提供者」,係僅提供使用者「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與服務,該資訊本身並不在「搜尋服務提供者」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中。如該等資訊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依本法第90條之8規定,只要搜尋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供之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且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並經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者,對於他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得主張民事責任之免除,合先敘明。二、所詢「聯合知識庫」中提供聯合報系之新聞文字、圖片等資料之搜尋一節,該等資料本身及所提供之連結之搜尋與服務均係在「聯合知識庫」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下,且該資料本身係「聯合知識庫」自行予以儲存,非應使用者之要求所提供之資訊儲存服務,則該「聯合知識庫」就此部分而言,已非本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所列之「網路服務提供者」,故如其資料內容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該「聯合知識庫」應自負相關民、刑事責任,無本法第6章之1以下民事責任免除規定之適用。三、至有關「聯合知識庫」與其他雜誌、新聞媒體合作,提供雜誌文章及新聞影音之搜尋,是否為本法所稱之「搜尋服務提供者」之疑義,請依實際利用情形依上述說明一加以判斷。如「聯合知識庫」屬本法所稱之「搜尋服務提供者」,於其所提供連結之搜尋或服務之「資訊」本身涉有侵害著作權時,該「聯合知識庫」自有本法第6章之1以下民事責任免除規定之適用。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6章之1之規定。又本局【解釋令函資料檢索】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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