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54980號
要旨
有關 貴臺98年度支付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金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臺98年6月24日北廣字第09830147100號函。二、有關 貴臺與MUST就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8年…
令函要旨
有關 貴臺98年度支付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金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臺98年6月24日北廣字第09830147100號函。二、有關 貴臺與MUST就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8年度第7次會議通過之無線廣播電台文化、教育之公益性及政府所屬頻道音樂著作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之適用疑義,經本局電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說明後,得知大功率電台不等同於全國性電台,且 貴臺確係地方性大功率電台,播送範圍僅限於台北地區,故不應適用「無營利行為之全國性調頻網」使用報酬標準付費,另就本局電詢NCC說明事項,貴臺如須正式函文佐證,建議得函請NCC釋復,合先敘明。三、惟 貴臺為地方性大功率電台,故亦無法適用「無營利行為之地方性調頻網中功率頻道」使用報酬標準付費,又上開本局審議通過之費率並無規定「無營利行為之地方性調頻網大功率頻道」使用報酬標準,故建議 貴臺應與MUST另行協商一使用報酬標準,若雙方就報酬金額仍無法達成合意,得再依法定程序向本局申請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