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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707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一、據瞭解,PPS網路電視係提供各種影音節目,並透過P2P傳輸技術讓使用者線上觀賞之多媒體播放平台,則該網路平台業者於網路上提供之各種影音節目(如電視節目、電影)如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之規…

令函要旨

一、據瞭解,PPS網路電視係提供各種影音節目,並透過P2P傳輸技術讓使用者線上觀賞之多媒體播放平台,則該網路平台業者於網路上提供之各種影音節目(如電視節目、電影)如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之規定),已構成「重製(將影音資料儲存於伺服器之行為,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及「公開傳輸(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之行為,如其未事先取得各該影音節目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則將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及第26條之1之規定。又本局【解釋令函資料檢索】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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