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0706
要旨
一、 教師利用課本課文內容製作教學課程教案屬於重製行為,刊登在網路上與其他教師交流分享屬於公開傳輸行為,而「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符合著作權法(以下…
令函要旨
一、 教師利用課本課文內容製作教學課程教案屬於重製行為,刊登在網路上與其他教師交流分享屬於公開傳輸行為,而「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公開傳輸」,除符合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 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則教師利用課文內容製作教學課程教案並刊登在網路上與其他教師交流分享之行為,且註明其出處者,其「重製」(引用)、「公開傳輸」部分,可分別依本法第52條及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致造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至課文之引用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尚無一定標準,須依實際利用之情形加以判斷,無法一概而論。三、 惟如老師製作之教案內僅收錄課文內容,並無自己之創作,或自己創作之教案與課文內容係各自獨立,非供自己創作之参證或註釋者,即無上述合理使用之適用,其「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應事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否則將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52條及第65條之規定。另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